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关于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规定,个税起征点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从10月1日起执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政策解读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修订文件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三、举例
李某2018年10月工资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10月份应发工资 |
1 | 正常工资 | 10000 |
2 | 各类补贴、津贴 | 3000 |
3 | “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 | 2000 |
李某2018年10月份的工资,按照新规定计算税款: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0-2000-5000=6000元
2.个人所得税=6000×10%-210=390元
四、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
财务处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