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人员劳务费扣缴增值税及附加
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税劳务,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一、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税劳务费时,需按照《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执行。
2026年1-10月期间已经发生的应税劳务按原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主要包括境内自然人提供的七大服务类型: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我校常见场景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讲座费、培训费、答辩费、命题费、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考务费等。
三、税款计算方式
1、起征点:单次(日)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单次(日)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1000元:免征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办理扣缴零申报;
单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是仅对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税;
重要提醒:不同学院(部门)为同一自然人同日发放劳务费的,金额合并计算,按日适用起征点。
2、征收率
增值税:3%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3.5%。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2%,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1.5%和1%。单人按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目前免征。
四、境外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缴纳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境外自然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照销售服务适用6%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向境外自然人征收。
五、业务举例
1、某次发放给某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含税总额3000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增值税=3000÷(1+1%)×1%=29.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9.7×3.5%=1.04元
·预扣个人所得税=(3000-29.7-1.04- 800)×20%=433.85元
·专家实际到手金额=3000-29.7-1.04-433.85=2535.41元
2、某月发放给某校外专家含税总额110000元的咨询费,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增值税=110000÷(1+1%)×1%=1089.1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11×3.5%=38.12元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89.11×2.5%=27.23元
·预扣个人所得税=(110000-1089.11-38.12-27.23)×(1-20%)×40%-7000=27830.57元
·专家实际到手金额=110000-1089.11-38.12-27.23-27830.57=81014.97元
六、温馨提示
1.上述税率后续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劳务报酬个税仍需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一笔劳务费支出,学校将同时完成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3.为落实税法规定,做好过渡衔接,2026年10月及以前已发生的校外劳务(包括评审费、讲座费、专家咨询费等),请于2026年10月30日将完整的发放申报材料提交至财务处相关科室(不要投递),按原有政策办理报销;逾期未完成的,将按新政策执行。
4.为满足新政策代扣代缴要求,自11月1日起,学校发放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时,将依次代扣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个人所得税,经办人申报校外人员劳务报酬的操作流程不作调整。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