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请各单位、各部门通知每位老师,于2020年12月31日前,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使用电脑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确认。详细操作流程请参考附件。
财务处
2020年12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