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7 浏览次数: 5987

 

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申报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需由个人向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请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于2017228日前交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由财务处统一报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也可自行到地方税务局申报。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空白表格领取处:财务处收费管理科

财务处收费管理科联系电话:8249919

填表请咨询地方税务局电话:6138528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doc

 

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