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8 浏览次数: 3384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2号)通知要求,202131日至630日,纳税人需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个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介绍

年度汇算清缴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具体计算方法为:

2020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二、如何办理年度汇算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填报方式推荐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任职受雇单位选择“山东农业大学”,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仔细核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专项附加扣除”等数据是否正确。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捐赠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这一项填写。核对完若数据正确无误,根据系统自动计算的应补或应退税额提交申报。

    三、申报过程注意事项

    (一)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综合所得汇算申报时,若填报方式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不要修改,因为“工资薪金”数额中1-4月已减除三险一金,5-12月收入中包含三险一金。

    (二)2020年度有捐款的(通过工会的捐款、疫情期间自愿捐款或其他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符合扣除条件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2019年第99号,见附件四、五),可以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这一项填报。扣除比例:捐赠用于疫情的可享受100%扣除,其他按30%扣除。

举例一:某职工在2020年自愿捐款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100元,并取得捐款收据,可享受100%扣除,若税率为3%,则可抵减税额3元。具体操作如下图:

举例二:某职工在2020年通过工会“慈(爱)心一日捐”捐款100元,可享受30%扣除,若税率为3%,可抵减税额0.9元。具体操作如下图:

    (三)填报方式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时,系统将自动归集您在纳税年度的工资薪金收入纳税数据,但劳务报酬、稿酬系统不自动带入,若您有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需要填报,请点击【劳务报酬】,再点击右上角的【新增】,选择通过【查询导入】或【手工填写】来完善收入情况。

    (四)为避免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请纳税人务必如实申报,坚决抵制以虚假申报方式办理退税。

    (五)如果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查阅附件中的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帮助,或者拨打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附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帮助: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标准申报

3、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