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6 浏览次数: 6446

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1221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11日起施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为我校在职职工或与我校存在雇佣关系人员。

 二、由本人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本人签字,所在学院或部门审核盖章。同时,由单位联系人填报本学院或部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汇总表根据其本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来汇总填报。表格中的前七列由财务处按照12月份工资系统内的名单和身份证号填列,各单位不要修改。只需要填写后面五项扣除的相关栏目。有哪项扣除就在相应空格里填上扣除的金额。比如:子女教育这项有两个3岁以上的孩子,就在子女教育抵扣金额栏中填上2000,以此类推。单位填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上述两种表格于201915日前报人事处审核后交财务处,从20191月工资起做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

四、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无论有无专项附加扣除,首页基本信息表每人必须填报。不需要扣除的项目不需填相关表格。

  

2、如果子女在20191月后满3周岁,应在满3周岁的当月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4、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2019年年中停止的,应当在停止当月报送经本人签字的停止申请。

5、今后每年12月份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人事处审核交财务处)。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财务处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如果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就不报给财务处了。
    7、填报《扣除信息表》时各要素必须填报完整。填报要素不完整,纳税人又拒绝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本人留存一份,财务处留存一份。《汇总表》一式一份由财务处留存。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财务处收费管理科:1号楼123房间  电话:8249919 邮箱:lyfu@sdau.edu.cn

泰安市税务局税政科电话:8336651


                                                                                                            2018-12-25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doc《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doc4-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版.xls4-2: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个税扣缴图.jpg